臺南市各區學校緊急聯絡網

主旨:為及時如實掌握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災情,修正地震災情查通報時限如說明二,務請依限通報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7月27日105年度地震災害通報時限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地震災情通報時限修正規定如次:
(一)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報告,本市地震震度3級以下,請各校(幼兒園)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作業要點」至教育部校安通報進行法定通報丙級事件(如有災損,天災發生後72小時內通報)。
(二)本市地震震度4級,開設本局天災通報系統,如有災損需一併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依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劃分如下:
1、上班時間:地震發生後6小時內完成通報(註: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2、非上班時間:地震發生後隔日中午12時前完成通報。
(三)本市地震震度5級以上,開設本局天災通報系統,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於2小時內完成初報,學校(幼兒園)有災損需一併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如需更新災損,請於6小時內完成續報。

(四)請各校(園)落實指派負責(輪值)人員及代理人制度,俾利及時回報災情通報。
(五)依災害程度,網路通暢時,各校至本局天災通報系統(http://disaster.tn.edu.tw/)進行通報為原則;網路中斷時,以本市各區學校緊急聯絡網(如附件)進行電話通報。
三、副本抄送本局所轄二級機關,請比照上開時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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