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釋疑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5956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故教育部訂頒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作為各級學校訂定辦法時參考之行政指導,先予敘明。
三、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該注意事項第10點至第14點之目的及原則辦理。另有關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教育部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份

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的服裝儀容規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作為各
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二、茲簡述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如下:

(一)第6點:查專科學校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爰依
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條次。
(二)第17點: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
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三)第21點:於第4項增列「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作為處罰依據」等文字。
(四)第35點: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於101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並依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文字。
(五)第44點:查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國
民教育法或相關子法,已訂有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爰簡
化文字內容。
(六)第45點: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
案件實施辦法於105年4月20日廢止,爰修正為依相關法
規辦理。
(七)酌修第19點、第25點及第30點之文字及標點符號,以符
法制體例。
(八)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中,增列「上下樓
梯」為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之一。
三、請轉知所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
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
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
、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主旨:請貴校落實「教師正向管教」相關宣導,並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48587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定教師不得體罰,惟本市仍偶有教師體罰情事;本局103年度接獲67件教師疑似不當管教或體罰之陳情事件,其中體罰查證屬實之樣態有:因學生不交作業屢勸不聽或不服管教,予以打手心、拍後頸、推倒跌坐於地、站立反省超過規定時間,或上科任課時,導師留置學生於教室訂正作業,剝奪學生學習權。
三、請校長於每學期開學第1週(友善校園週)親向全體教師宣導「正向管教、禁止體罰」相關規定,含貴校所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對照表及架構、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及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及學校相關計畫;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落實教師輔導管教應辦事項檢核表」之細項進行規劃與自我檢核。
四、上開資料可逕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文件下載區下載。本案辦理情形為教育部統合視導指標,辦理成果(日期、照片)與檢核表請留校備查,繳交方式另案通知。
五、另,學生輔導管教乃教師職責,有效的班級經營作為可減少校園衝突事件及二級與三級輔導資源,爰請落實校內初級輔導,並提供教師輔導知能培力,營造和諧友善校園。
六、倘教師體罰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且該師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該學年度該師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為原則。

主旨: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
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
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利用校內教師
相關會議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
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二、次依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
或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
三、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
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
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
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四、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
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
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
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
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
事實,更不應將「事件經過紀錄表」或輔導學生自我省思
之「書面自省內容」,做為學校審議學生懲處事件之唯一
依據。
五、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
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
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
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
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六、另依教育基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
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