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釋疑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5956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故教育部訂頒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作為各級學校訂定辦法時參考之行政指導,先予敘明。
三、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該注意事項第10點至第14點之目的及原則辦理。另有關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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