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份

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的服裝儀容規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作為各
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二、茲簡述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如下:

(一)第6點:查專科學校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爰依
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條次。
(二)第17點: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
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三)第21點:於第4項增列「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作為處罰依據」等文字。
(四)第35點: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於101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並依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文字。
(五)第44點:查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國
民教育法或相關子法,已訂有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爰簡
化文字內容。
(六)第45點: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
案件實施辦法於105年4月20日廢止,爰修正為依相關法
規辦理。
(七)酌修第19點、第25點及第30點之文字及標點符號,以符
法制體例。
(八)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中,增列「上下樓
梯」為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之一。
三、請轉知所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
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
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
、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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