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釋疑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05年8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5956號函辦理。
二、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故教育部訂頒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作為各級學校訂定辦法時參考之行政指導,先予敘明。
三、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該注意事項第10點至第14點之目的及原則辦理。另有關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臺南市各區學校緊急聯絡網

主旨:為及時如實掌握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災情,修正地震災情查通報時限如說明二,務請依限通報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7月27日105年度地震災害通報時限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地震災情通報時限修正規定如次:
(一)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震度報告,本市地震震度3級以下,請各校(幼兒園)依據「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作業要點」至教育部校安通報進行法定通報丙級事件(如有災損,天災發生後72小時內通報)。
(二)本市地震震度4級,開設本局天災通報系統,如有災損需一併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依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劃分如下:
1、上班時間:地震發生後6小時內完成通報(註: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4時)。
2、非上班時間:地震發生後隔日中午12時前完成通報。
(三)本市地震震度5級以上,開設本局天災通報系統,配合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於2小時內完成初報,學校(幼兒園)有災損需一併完成教育部校安通報,如需更新災損,請於6小時內完成續報。

(四)請各校(園)落實指派負責(輪值)人員及代理人制度,俾利及時回報災情通報。
(五)依災害程度,網路通暢時,各校至本局天災通報系統(http://disaster.tn.edu.tw/)進行通報為原則;網路中斷時,以本市各區學校緊急聯絡網(如附件)進行電話通報。
三、副本抄送本局所轄二級機關,請比照上開時限通報。

主旨:函轉交通部路政司函復民眾救護車執行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過時,是否應暫停讓行人通過案,請轉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05年8月30日路臺監字1050025740號書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105年9月2日南市交安字第1050919191號函辦理。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是以,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係表示緊急任務,為爭取時效,提醒前方之駕駛員及行人避讓及注意,及時讓路,以避免發生危險,合先說明。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下稱緊急救援車輛)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車速、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其立法目的亦係考量該等車輛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必須儘速趕抵現場執行緊急任務,以搶救(維護)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此條文並未排除交岔路口號誌及行人穿越道。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第48條其第2項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條例第45條第11款及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讓,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五、、為求周延,交通部路政司將再檢修相關法規條文,使緊急救援車輛之優先通行權更加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