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宣導說帖

壹、前言

105年4月29日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修正條文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正確配戴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之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另為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規定及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本部於105年5月3日修正發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將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設計之規定從101年6月26日函頒之審驗補充作業規定提升位階於辦法中明訂,並修正審驗合格標章格式,明定自105年7月1日起應黏貼(含懸掛)新格式之合格標章。

貳、修正重點

一、  為維護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本部於本年4月29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規範自本年7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配戴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重點如下:

(一)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四)      有關騎乘電動自行車配戴安全帽目前係屬宣示性規定,尚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規定,本部將持續檢討相關處罰規定,以更臻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

(五)      檢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2規定如附件1。

二、  為落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規定及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本部於105年5月3日修正發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明定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設計之規定,並修正審驗合格標章格式,規範自105年7月1日起應黏貼(含懸掛)新格式合格標章,重點如下: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為確保相關電動自行車符合條例規定,本部前於101年6月26日函頒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應具防止擅自變更速度上限之設計,本次修正係將其提升位階於辦法中明訂,並提醒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得擅自變更相關速率控制設備,以避免致生違規行駛道路之情事。

(二)      另為提高電動自行車之辨識,新修正之辦法係明訂自105年7月1日起將放大合格標章格式,並規範其應黏貼(懸掛)於電動自行車後方可明顯辨識處。

(三)      檢附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定如附件2。

 

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各單位宣導配合事項

一、  宣導內容重點

(一)自105年7月1日起駕駛人騎電動自行車應配戴機車用或自行車用安全帽,安全帽配戴相關注意事項:

  1.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2.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
  3.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4. 雖騎乘電動自行車配戴安全帽目前尚未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規定,但為維護電動自行車行車安全,仍請呼籲民眾為了自身安全仍請配戴安全帽。(本項除特殊提及罰則,原則建議勿主動提及)

(二)速度越高死亡率越高,為維護您的安全,提醒電動自行車車主不得擅自變更相關速率控制設備,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二、媒體通路之運用:請多利用電視、廣播、平面文宣、戶外媒體或網路社群等媒體加強宣導。

三、檢附宣導說帖完整版內容請參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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