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自105學年第1學期起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本局將另案查核。
五、各校倘發生疑似霸凌事件,請確依「「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自我檢核表」逐一檢視及完成審核。核章後留校備查,並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處理校園霸凌所需相關表件(附件4),亦可逕自本局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區下載(http://ppt.cc/rfXeb)。
衛生福利部製作完成「癮講座」系列衛教宣導動畫短片
「藥癮(毒癮)需要治療」、「飲酒過量檢測」、「聰明上網 拒絕沉迷」
教育部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份
教育部尊重學校循民主程序訂定的服裝儀容規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本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於96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
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作為各
級學校訂定或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
二、茲簡述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如下:
(一)第6點:查專科學校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爰依
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條次。
(二)第17點: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
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三)第21點:於第4項增列「且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
定作為處罰依據」等文字。
(四)第35點: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又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於101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爰配合修訂法規名稱
,並依現行條文內容修正相關文字。
(五)第44點:查大學法、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國
民教育法或相關子法,已訂有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爰簡
化文字內容。
(六)第45點:查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
案件實施辦法於105年4月20日廢止,爰修正為依相關法
規辦理。
(七)酌修第19點、第25點及第30點之文字及標點符號,以符
法制體例。
(八)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中,增列「上下樓
梯」為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之一。
三、請轉知所屬學校及各地方政府,參酌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
令檢討修正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協助教師透
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
、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保持良好精神行車,遵守號誌指示行走。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暑假期間之交通安全應注意事項,請轉知並利用各種活動及管道周知師生,以維學生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30日臺教社(一)字第1050074374號函辦理。
二、暑假期間請加強宣導下列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一)請切實遵守交通安全教育4項守則:
1、你看得見我,我看得見你。
2、安全空間,不做沒有把握的動作,只要猶豫就不要去做。
3、利他的用路觀,不影響別人的安全。
4、防衛兼備,防止事故發生,不要讓自己成為事故的受害者。
(二)自行車道路安全:請配戴自行車安全帽,行進間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勿當低頭族及勿酒後騎車,保持自行車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不可附載坐人、人車共道請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行人穿越道上不能騎自行車,請下車牽車,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時,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遵守行車秩序規範。
(三)機車安全:請正確配戴安全帽、全天開頭燈、勿無照騎車、勿酒後騎車、行車時勿當低頭族、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勿任意變換車道、路口禮讓行人、禁止飆車、不疲勞駕駛,並勿將機車借給無適當駕照的人,大型車轉彎半徑大並有視覺死角,避免過於靠近行駛於大型車前或併行,以維護生命安全。
(四)行人(含長者)道路安全:穿越道路時請遵守交通號誌指示或警察之指揮,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不任意跨越護欄及安全島,不侵犯車輛通行的路權,穿著亮色及有反光的衣服、在安全路口通過道路、預留充足的時間,勿與沒耐性的駕駛人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