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交通部路政司函復民眾救護車執行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過時,是否應暫停讓行人通過案,請轉為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路政司105年8月30日路臺監字1050025740號書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105年9月2日南市交安字第1050919191號函辦理。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是以,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係表示緊急任務,為爭取時效,提醒前方之駕駛員及行人避讓及注意,及時讓路,以避免發生危險,合先說明。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下稱緊急救援車輛)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車速、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其立法目的亦係考量該等車輛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必須儘速趕抵現場執行緊急任務,以搶救(維護)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此條文並未排除交岔路口號誌及行人穿越道。

四、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第48條其第2項規定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行人穿越應暫停讓行人通過之規範,應係一般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之規定,而條例第45條第11款及第74條第6款規定聞救護車警號應立即避讓,爰基於條例立法意旨,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

五、、為求周延,交通部路政司將再檢修相關法規條文,使緊急救援車輛之優先通行權更加明確。

臺南市交通事故分析解讀及事故防制策進作為

一、105年度7月A1類道路交通事故發生14件死亡14人,肇事特性分析如下:

(一)肇事時段分析:6-8時發生3件最多。

(二)肇事原因分析:以未注意車前狀態發生4件為最多、未依規定讓車發生3件次之。

(三)肇事車種(第一當事人)分析:以機車發生8件最多(未戴安全帽2件)。

(四)道路類別及型態分析:以市區道路(類別)發生12件最多,交岔路(型態)發生6件最多,直路發生6件次之。

(五)事故類型分析:車與車類型發生7件、自撞類型發生5件。

(六)死亡者年齡層分析:70-79死亡3人最多(65歲以上高齡者共5人)。

(七)學生涉及肇事計0人。

(八) 酒後駕車案件分析:

1.A1類事故第一當事者3人有飲酒情形。

2.A1類事故所有駕駛人中有4人飲酒超過標準(呼氣檢測超過0.15mg/L或血液檢測超過0.05mg/dl)。

二、交通事故防制策進作為:

本月酒後駕車計發生3件,造成3人死亡,占本月A1類交通事故37.5%,本局除針對易發生酒駕時段、路段規劃專案勤務,加強守望,路檢取締外,亦於廣播電台、至各機關學校、公司行號等,以實際案例加強宣導民眾勿酒後駕車。

三、為有效防制事故發生,請各校及樂齡中心配合課程、校際活動、班親會…等活動,加強宣導教育學生、民眾相關交通安全防制教育,加強長者用路安全宣導外。並提醒高齡者安裝自行車後座警示燈,提高自行車早晨及黃昏行駛的辨視度。特別呼籲駕駛朋友勿飲酒後駕車,熬夜疲勞、宿醉未醒、生病服藥或情緒不穩定,千萬不要駕車上路,天候不佳時(尤其雨天、地面有積水時),應確實減速慢行,轉彎時亦應提前使用方向燈,以適時提醒他車注意。提醒駕駛人切勿超速、逆向行駛,並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及間隔;夜間行駛務必開啟大燈,隨時注意前方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維用路安全。

一、依據105年5月份警察局統計資料辦理。
二、據警察局資料顯示6月份A1類道路交通事故發生8件死亡8人,其中酒後駕車計發生3件,造成3人死亡;主要肇事時段以10-12時發生2件,肇事原因以違反號誌管制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車種為機車7件,死亡年齡層為60-69歲死亡3人最多(65歲以上1人); 道路型態市區道路發生及交岔路口(型態)發生各4件等。
三、為有效防制事故發生,請各校及樂齡中心配合課程、校際活動、班親會…等活動,加強宣導教育學生、民眾相關交通安全防制教育,加強長者用路安全宣導外。並提醒高齡者安裝自行車後座警示燈,提高自行車早晨及黃昏行駛的辨視度。特別呼籲駕駛朋友勿飲酒後駕車,熬夜疲勞、宿醉未醒、生病服藥或情緒不穩定,千萬不要駕車上路,天候不佳時(尤其雨天、地面有積水時),應確實減速慢行,轉彎時亦應提前使用方向燈,以適時提醒他車注意。提醒駕駛人切勿超速、逆向行駛,並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及間隔;夜間行駛務必開啟大燈,隨時注意前方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維用路安全。
四、另配合「臺南市機車交通安全」專案小組推動計畫執行,將每月推行機車安全教育宣導主題,8月份主題為「教師CPR研習與導護志工座談會、夏令營-拒煙反毒反飆車籃球營」,請各校據以配合事故統計資料表配合教育宣導並製作宣導成果(含主題、時間、場次、人數、地點及活動照片),本局將另於年底線上調查各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