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ly Archives: 8 月 2016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10305
臺南市永康區勝利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5339號函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性平法第31條所定2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理之公文書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31條第3項所定2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2個月),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2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及檢舉人。
性平法相關函釋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4項所定,「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於何時及何單位為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4722號函辦理。
二、旨揭提供加害人陳述意見之辦理方式,請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第1款)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例如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第2款)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依其立法意旨尚包括102年教師法增修第9款之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三、上開加害人所提書面陳述意見,應提交該等會議併同審議討論,惟與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5條),討論過程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發現調查程序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防治準則第29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