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性別平等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相關性別事件,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與判斷基準

By   2017-08-0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10607924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相關性別事件,事實認定論及「情節重大」之定義與判斷基準,請查照。 Continue reading »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

By   2016-08-11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之期日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8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5339號函辦理。
二、有關期日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之規定。性平法第31條所定2個月內完成調查之起迄日,以學校書面通知受理之公文書日期之次日起算(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前段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召開會議議決通過調查報告之日為迄日,以資明確該等期日之合算。
三、性平法第31條第3項所定2個月內之期程則指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次日起,將調查報告及處理(懲處)建議自行或移送權責機關完成議處決定後,於該期限內(2個月),將處理之結果(包含調查及議處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行為人(前2者一併提供調查報告)及檢舉人。

性平法相關函釋

By   2016-08-02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5條第4項所定,「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於何時及何單位為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94722號函辦理。
二、旨揭提供加害人陳述意見之辦理方式,請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9條第2項規定,(第1款)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例如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第2款)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依其立法意旨尚包括102年教師法增修第9款之教師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三、上開加害人所提書面陳述意見,應提交該等會議併同審議討論,惟與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法第35條),討論過程除有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發現調查程序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防治準則第29條第3項)。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

By   2016-07-07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文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4484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之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五、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