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性侵害

校安告知單-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疑義

By   2017-08-07

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相關疑義(涉及公益之定義、通報、輔導專責人員擔任性平會承辦人等),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東方設計學院函文教育部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益之定義與判斷:來文引用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該函文說明一第(二)項係民眾之提問,回復內容載於說明二第(二)項「現行性平法並未定有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並未涉及公益、、、」,爰「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得由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檢舉啟動調查之評估說明另請參閱本部公布之QA第12項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2_03_01?sid=93)。
(二)跨校事件雙方當事人均未滿18歲之通報:請參考教育部104年3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8094號函說明四,性侵害事件雙方當事人學校均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知悉後分別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通報本部校安中心;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雙方當事人就讀學校亦均需通報部校安中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部分,則僅由被害人就讀學校執行。倘知悉該疑似事件學校需通知對造當事人學校時,則請以書面函文檢附「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通知對造當事人學校(據以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

(三)性平會承辦人得否由輔導專責人員擔任乙節:所引教育部103年9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26297號函,係復某國立大學,建議其校內性平會承辦人員、學務或輔導主管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案。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2項規定,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者係指提供該事件當事人諮商輔導之人員;另參與事件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至來文提出學校專責輔導人力(如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資源教室輔導員,無法迴避當事人輔導支持工作),是否即不得擔任性平會承辦人員,查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23條、第24條規定,於事件調查處理期間提供雙方當事人必要之心理輔導或其他協助,基於專業倫理之考量(雙方當事人之輔導不得由同一輔導人員為之,及雙方當事人對輔導專業者之信賴關係),倘為避免造成輔導人員專業角色之衝突,應請學校妥適調配人力擔任性平會之承辦人。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

By   2016-07-07

主旨:轉知教育部來文為維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及友善安全環境,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及相關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於24小時內辦理通報,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4484號函辦理。
二、依據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四、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之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五、請加強宣導通報義務及知能,避免對於相關法令認識不足而觸法,並落實師生之性別平等教育及法治教育,提升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遇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

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

By   2016-06-13

主旨:轉知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請依法務部105年4月21日法檢字第10504500190號函釋(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56133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05年2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7925號函詢法務部,得否同意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至看守所訪談涉案教師,法務部以旨揭來函回復,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學校)應以函文向羈押處所之「收容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等)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收容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為之。
三、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文件,以利該收容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By   2016-06-1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5305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三、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臺南市政府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及一站式服務實施計畫

By   2016-06-13

「臺南市政府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及一站式服務實施計畫」,追溯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請依計畫內容落實執行,請查照。

「臺南市政府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及一站式服務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南家防字第1050485510號函頒

  • 依據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性侵害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
  • 衛生福利部「重大性侵害事件檢討及策進實施計畫」。
    • 前言

有鑑於性侵害案件之整合性團隊服務面向應涵括案件偵查、被害人保護服務、加害人處遇及預防宣導,本市建立司法、警政、社政及醫療等跨網絡整合性處理模式,並以「專責處理」、「全程服務」為核心概念,結合以被害人為中心之減少重複陳述作業精神,建構「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據點,特訂定本計畫。

  • 實施期程

自105年1月1日起。

  • 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主辦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實施內容

一、 被害人服務

  • (一) 辦理性侵害被害人團隊整合服務及一站式服務

網絡團隊(警政、衛政、社政、教育及司法)共同推動團隊整合服務,並配合「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減少重複陳述作業」,辦理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目前服務據點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等2處(積極尋找第3處設於溪北地區),提供被害人友善溫馨專業之驗傷採證環境。

  • (二) 精進順暢減少重複陳述作業流程

透過修訂訊前訪視紀錄表及檢視個案服務環節,協調檢察官以親自問訊來達到減少重複陳述之精神。

  • (三) 推動兒童及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專業詢問與鑑定服務

將建置協助詢訊問專家人才資料庫:媒合專家協助詢問資源,廣納具有實務經驗且熟悉兒童、心智障礙者心智發展之專家,建置人才資料庫。廣納實務領域中,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之人才,定期進行實務個案研討,累積服務經驗。

二、 司法偵查

  • (一) 警察局偵辦性侵害案件,均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警察機關防治性侵害工作手冊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 (二) 為考量被害人隱私並避免二度傷害,避免於公開場所製作筆錄,並與加害人有所區隔。製作筆錄、移送書及各類通報紀錄,均使用代號,未有代號之資料與姓名對照表均密封後附卷陳送。被害人驗傷採證、被害人筆錄及被害人調查表,原則由與被害人同性別之員警陪同、製作。

三、加害人社區監督與處遇

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與處遇由家防中心擔任行政窗口,與警察局、衛生局合作,家防中心收到性侵害加害人之判決書時,即依法啟動登記報到、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家內亂倫案件被害人安全評估機制等,內容如下:

  • (一) 登記報到

警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之規定,執行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作業;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內政部警政署頒訂之規定,積極針對本府衛生局評估小組會議評估之再犯程度分別進行查訪,以強化加害人社區監督作為,另外針對未依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處罰。

  • (二)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衛生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及作業規定,安排建檔與階段性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並每月召開評估小組會議,評定個案之再犯危險程度,於會中討論再犯預防策略,另亦針對未依規定進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者進行裁罰。

  • (三) 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移送與聲請強制治療作業

家防中心針對性侵害加害人未依法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經裁罰仍不履行者,以及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仍無成效者,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函送檢察機關依法聲請強制治療。對於不適用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由家防中心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四) 家內亂倫被害人安全評估

家防中心針對家內亂倫個案進行被害人安全評估,於知悉家內亂倫案件加害人出監時,即派社工員進行追蹤與訪查,並與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與警政、社政、教育等相關網絡單位合作,俾利維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 (五) 聯繫會報

家防中心每季召開一次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與處遇聯繫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網絡單位參與,報告與討論當季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督與處遇執行情形,並針對特殊個案進行再犯預防討論;另參與每季本市地方法院檢察署舉辦之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於會中討論受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社區監控作為。

四、網絡整合

  • (一) 專責分工
  1. 警政

充實性侵害案件偵查人力,落實分局及婦幼隊等單位性侵害案件之專責處理制度,並持續要求偵查人員案件偵處知能,強化現場證據蒐集及保全等工作。

  1. 衛政
  • 精進性侵害專責核心醫院服務模式,案件集中處理,累積驗傷採證專業經驗,落實專責醫院對於男性或兒童等特殊被害人之驗傷採證專業技能,建構標準作業流程。
  • 建立協助因性侵害案件受孕之被害人進行引產手術醫療院所名冊。
  1. 社政
  • 落實性侵害案件處理專責社工制度,協助陪偵、出庭及連結相關心理輔導資源,提供後續心理評估與處置。
  • 推動兒童及心智障礙者訪談程序訓練、建置專家取證人才資料庫,使兒童性侵害服務更臻專業。
  1. 教育

促進校園安全環境,提升預防及處理性侵害案件之能力,並提供被害人教育輔導及後續支持。

  1. 檢察

(1)   加強專組辦案制度,並積極參與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精緻蒐證品質,以提升案件定罪率。

(2)   加強與性侵害專責醫院之聯繫,明確驗傷採證於司法訴追之需求。

(3)   加強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如:運用溫馨會談室及友善法庭問訊,並順暢減少重複陳述之服務。

  • (二) 提升各單位專業教育訓練
  1. 強化醫療處理人員專業知能

強化醫療處理人員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技術專業知能,及網絡成員使用一站式服務空間設備器材認知與技巧。

  1. 提升員警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專業知能

提升業務承辦人、家庭暴力防治官、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及基層員警特殊案件處理技巧與素養,對於加害人特質剖繪、幼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之筆錄詢問及處理技巧、證據蒐集處理等,以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

  1. 強化專責社工個案處遇之社會暨心理評估專業知能

強化專責社工在個案處遇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能力、輔導及會談知能,提升辨識受性侵害或受虐被害人傷勢的敏感度,運用資源積極介入中止暴力並預防受害情事再度發生。

  1. 增進教育人員、校園性侵害案件教育知能,促進校園安全環境,提升預防及處理性侵害案件之能力。
  2. 強化檢察機關人員專業知能,加強與網絡成員之合作及積極採用專業評估。
  3. 強化性別教育訓練

性侵害案件中,不同性別受害後產生之反應及需求不盡相同,團隊應培養性別多元之專業知能,落實性別多元觀念宣導。

  1. 辦理兒童及智能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訪談程序訓練

與國內實務領域專家合作辦理兒童及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訪談程序訓練,協助社工人員、警察人員及檢察官了解兒童及心智障礙者身心發展,培養評估能力,以適合兒童及心智障礙者理解力之技巧順利取得證詞。

(三)召開網絡聯繫會議

  1. 每半年召開一次「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業務協調會議」。
  2. 每半年召開一次「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方案執行檢討網絡會議」,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性侵害事件時,另召開「重大性侵害事件個案檢討會議」:
    • 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之殺人或傷害致死案件。
    • 社會矚目之性侵害新聞事件。
    • 社政機構、庇護工場等3個月內發生2起(含)以上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行為之性侵害事件。
    • 個案服務流程或網絡合作方式有檢討必要之性侵害事件。

 

  • 預期目標及效益
  • 協助需驗傷採證之性侵害案件儘量使用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空間,於一站式醫院溫馨室完成驗傷採證及筆錄製作,預期每年服務達15人次以上。
  • 提升性侵害案件一站式服務服務效能,精進性侵害案件服務品質,俾提高被害人對本方案服務滿意度。
  • 落實性侵害案件專責社工保護扶助,除陪同被害人詢(訊)問、訊前訪視評估,提供被害人社會工作處遇及連結資源協助其復原,預計每年提供1,200人次被害人保護服務。
  • 加強專責處理小組人員權責分工,發揮專業受(處)理能力,落實通報、保密責任,強化現場照相、蒐集證據、醫院驗傷採證等證物之證據力保全,以提升性侵害移送案件之起訴率及定罪率。
  • 強化運用專業及通譯人才資源,協助兒童、心智障礙者或外國籍被害人在司法詢訊問調查時,評估被害人認知能力或協助克服語言障礙,俾利被害歷程完整陳述及證詞保全。

 

  • 獎勵標準

一、    主動策訂計畫,負責協調聯繫網絡單位,落實推動本方案各項工作,主辦單位承辦人、業務組(科)長、單位主管每半年各記功一次;單位副主管及協辦人員每半年各嘉獎二次。

二、  警政人員主動向被害人說明一站式服務之運作模式並經被害人同意進入啟動一站式服務者,每案於嘉獎二次範圍內核實敘獎。

三、  落實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及證據保全,協助破獲性侵害等相關案件者,主辦單位直接出力及相關參與人員,每案於嘉獎二次範圍內,依權責核實敘獎。

四、  不當洩露被害人隱私,一經發現或經媒體不當報導,依情節輕重給予申誡及記過之處分。

五、  受(處)理性侵害案件,如有違失或懈怠,致生不當結果者,除警察人員依內政部警政署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外,餘各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之處分。

  • 附則:本實施計畫簽奉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附件
  •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作業流程圖-性侵害案件個案服務作業。
  •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一站式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
  • 臺南地檢署受理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暨一站式服務處理流程圖。
  • 國立成大醫院受理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流程圖。
  • 麻豆新樓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