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性別平等

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By   2016-06-1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53051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內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61866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爰參與實驗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學生既屬具一般學校學籍之學生身分,則該等學生之間於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內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屬性平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又因該等團體或機構非屬學校之性質,事件之通報與調查處理之管轄應屬學生學籍之學校。
三、該等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知悉學生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時,應通知渠等學籍學校進行通報,並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經檢舉後,由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籍學校依性平法之規定調查處理。為利後續相關輔導或教育處置之執行,事件管轄學校於事件調查過程,並應邀請學生所在之實驗教育團體或機構參與調查。

關特教學生涉及性平事件之輔導作為

By   2016-04-20

發文字號:南市教特(二)字第1050355628號

主旨:檢送本市105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安全防治小組會議有關特教學生涉及性平事件之輔導作為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5年3月2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50279103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強化特教生涉及性平事件之輔導策略及作法如下,請配合辦理:
(一)先確認接案是否具特教學生身分,請學校考量將特教教師納入性平調查委員或協助後續輔導(但請留意特教教師無法同時身兼調查及輔導,必須分工進行)。
(二)一旦需要輔導務必邀請特教教師參與後端性平輔導工作,甚至於特殊教育課程中融入相關課程設計安排。
(三)若協助過程中遇到困難,學校端再回報學輔校安科,請其邀請相關單位(包括特幼科、家庭教育中心、衛生局、社會局、警政、勵馨基金會等),研商處遇措施。
(四)學校2級輔導啟動後仍有困難,可轉介本市學生輔導暨諮商中心協處,若評估需跨網絡,由學輔校案科召開網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