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管理指引)1份,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36130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於112年3月9日公布調整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
措施如下:
(一)112年3月20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者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二)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建議有症狀時在家休息,避免不必要外出,無症狀或症狀緩解(退燒至少1天)後可安心外出;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為降低感染後引發併發症之風險,65歲以上長者、孕產婦、具慢性病或免疫不全/免疫低下病史者等具「COVID-19重症高風險因子」者,於快篩陽性後,請儘速就醫。
三、教育部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調整旨揭管理指引,自112年3月20日起COVID-19篩檢陽性之輕症或無症狀者,採至多10天自主健康管理免隔離政策(快篩陰性時,可提早解除自我健康管理),調整學生及教職員工請假規定等配套措施。
四、考量學校多為近距離且群聚型活動,建議COVID-19篩檢陽性之輕症或無症狀學生及教職員工,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不要到校上課上班,快篩陰性可提早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五、在假別規定方面,學生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家長在學生前述天數之病假期間,可請防疫照顧假。教職員工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如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請病假,0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第6日以後,如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相關規定見旨揭指引之「伍、相關假別」)。
六、請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個人衛教宣導(例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及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七、旨案配合修正相關QA,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83)下載運用。
八、本案如有疑問,可洽下列聯絡窗口:
(一)校園防疫措施: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陳小姐,04-37061357。
2、公私立幼兒園:教育部國教署學前組林小姐,02-
77367458。
(二)學生宿舍: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吳先生,04-370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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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4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20043578D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20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p.tainan.gov.tw/eRHPe2。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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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 「校園健康筆記」112年第2季廣播節目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1713號函辦理。

二、旨揭節目為促進學校師生及一般民眾對衛生保健知識之瞭解,增進正確衛生保健常識,並採訪健康促進績優學校,藉由績優案例分享達鼓勵及彼此觀摩學習之效果。

三、節目播出資訊如下:

(一)本節目為全國播放之節目,各區收聽頻道請查詢電臺網頁(https://www.ner.gov.tw/)。

(二)播出時間為每週六下午6時5分至7時,並可於節目網頁線上收聽近2個月內播出之主題內容(https://www.ner.gov.tw/program/5a83f4e9c5fd8a01e2df00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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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貴校協助發佈本會「2023兒少節能減碳愛地球問卷調查」訊息。

一、為了解兒少學生對於「節能減碳」與「氣候變遷」關聯性
的認知,掌握環境教育發展動向,特別規劃「2023兒少節
能減碳問卷調查」,數據結果將製作調查報告,提供相關
單位作為推動各項教育政策之參考。請惠予協助鼓勵學生
上網填寫問卷。
二、本問卷調查對象為全國中小學五年級至九年級學生,採網
路問卷進行調查,以不記校、不記名方式進行,敬請安心
填表。
三、問卷填寫請至本會官網: https://kingcar.org.tw/ 我要
報名 / 2023節能減碳愛地球調查。
四、填寫截止日期:112年5月5日(五)17點止。
五、問卷連絡人:洪采婷組長;電話:02-2100-1110#206;Email:
stella@kingca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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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本府劃設「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周邊區域」為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1案,已於112年3月8日公告,並自113年3月20日生效,請協助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8日府環空字第1120427748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規
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12年2月24
日環署空字第1121018245號核定函辦理。
(二)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安平商港及部分
安平港聯外道路與鯤鯓路194巷、鯤鯓路、鯤鯓路137巷
所框圍之區域(鯤鯓路194巷、鯤鯓路及鯤鯓路137巷不
在管制範圍內)。
(三)自該公告生效日起,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全時段禁止進
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特種車輛、協助急難
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出廠三年以內之新車及
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
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
止。
(五)隨函檢附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1
份,請協助加強宣導週知。
(六)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蘇兆民
先生,聯絡電話06-2686751分機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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