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4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20043578D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20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p.tainan.gov.tw/eRHPe2。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1份。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