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本管理指引)1份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35206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2年3月9日新聞稿辦理及教育部112年2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23290、1120025193號函續辦。
二、指揮中心於112年3月9日宣布防疫鬆綁新制,112年3月20日起COVID-19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症狀緩解可安心外出;併發症(中重症)持續通報,搭配多元監測,掌握疫情趨勢變化。
三、教育部配合前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鬆綁新制,調整本管理指引;請持續維持環境清潔消毒及個人衛教宣導,並注意自主健康監測等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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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響應本(112)年3月24日世界結核病日主題「Yes! We can end TB!」,惠請貴機關(單位)協助刊登跑馬燈訊息(或Facebook、Instagram)以利結核病宣導,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0343號函辦理。
二、疾管署傳染病疫情監視資料顯示,本年3月5日至3月11日全國門、急診腹瀉就診人次高達16萬5,230人次,且高於去年同期。另依該署症狀通報系統資料顯示,本年截至3月13日,國內已通報204起腹瀉群聚事件,其中檢出病原為諾羅病毒即佔149起,腹瀉群聚發生地點則以餐飲業最多(88起),其次為學校(71起)及人口密集機構(23起)。
三、諾羅病毒為病毒性腸胃炎常見致病原,具高傳染性,主要是經由攝食遭病毒汙染的食物或飲水、與病人密切接觸或吸入含有病毒的嘔吐物飛沫而感染,其主要流行季節為每年11月至隔年3月間。
四、請學校落實諾羅病毒防疫措施,相關防疫作為如下:
(一)加強教職員工生(含宿舍管理人員、餐飲從業人員)衛生教育宣導:包括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不生飲、不生食,與他人共食時應使用公筷母匙,並養成勤洗手的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如廁後、進食或準備食物前)。倘出現噁心、嘔吐、腹瀉、腹絞痛、發燒、頭痛及肌肉酸痛等疑似症狀應及早就醫,並注意補充水分與營養。
(二)提供完善充足的洗手設備及安全用水:確實檢視校園內應提供完善充足的洗手設備,並備有肥皂或洗手乳,以利維護個人衛生;與人體接觸之水源如飲用水及洗手用水應採用自來水,如無自來水供應之學校應確實消毒、過濾始可使用。
(三)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及校外教學慎選供餐業者: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含校外教學供餐業者),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設有廚房之學校,應指定專人督導,食物應澈底煮熟再食用(尤其是貝類水產品);外訂盒餐者,應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了解供應食材來源、環境衛生及食品調理過程應符合衛生條件等措施。
(四)落實生病人員不上班、不上課:餐飲從業人員(廚工)如有諾羅病毒感染症狀應停止處理食物;確診為諾羅病毒感染之教職員工生及餐飲從業人員,應停止上班、上課,待症狀解除48小時後才可恢復上班上課。
(五)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及清理者防護作為:針對腹瀉患者之嘔吐物、排泄物及室內環境空間務必做好清潔消毒,清理者請戴上口罩及手套,完成清理工作後,務必以肥皂與清水澈底洗手。環境消毒與嘔吐物及排泄物消毒處理請參閱「學校病毒性腸胃炎防治手冊」。
(六)落實通報:如有疑似腹瀉群聚事件發生,應儘速通報轄區衛生機關,並配合衛生單位採行感染管制與消毒等防疫措施。
五、檢附疾管署出版「學校病毒性腸胃炎防治手冊」,以及諾羅病毒QA各1份供參。疾病防治宣導相關資訊請逕至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其他傳染病/病毒性腸胃炎專區下載運用,落實防疫與衛教宣導措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0312號函辦理。
二、111年5月起,歐美等地區發生猴痘流行疫情,世界衛生組織(WHO)亦於111年7月23日宣布,猴痘疫情列為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PHEIC),並於本年2月15日宣布維持PHEIC;此波猴痘疫情自111年5月中於英國爆發以來,截至本年3月10日全球累計報告病例數逾8.6萬例,其中以美洲(58,750例)及歐洲(25,859例)區域病例數最多,我國鄰近國家或地區,新加坡、日本、泰國、韓國、香港等亦有報告病例。我國亦已於111年6月23日將猴痘列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截至本年3月14日累計確診12例個案,包括7例本土及5例境外移入病例。
三、有鑑於國內已出現猴痘本土案例,加以各國邊境檢疫政策逐步鬆綁,人員交流漸頻繁,且猴痘病毒感染潛伏期可長達21天,民眾感染風險提升,為強化社會大眾猴痘防治知能與風險意識,請運用各種管道加強猴痘防治宣導:
(一)猴痘主要的傳播方式係透過密切接觸確定個案的皮疹或體液造成(包含:任何形式的性接觸、擁抱、親吻等),其他的傳播方式如飛沫傳染(但需長時間面對面接觸)、接觸受汙染的物品表面或感染的動物等。
(二)疑似猴痘感染症狀,如:出現不同型態的皮膚病灶(如:皮疹、斑疹、斑丘疹、水泡、膿疱等,於臉部、四肢及生殖器等部位),可能伴隨症狀,如:發燒(≥38°C)、畏寒/寒顫、出汗、頭痛、肌肉痛、背痛、淋巴腺腫大(如耳周、腋窩、頸部或腹股溝等處),如有相關症狀,請佩戴口罩並就醫。
四、檢附疾管署製作之猴痘衛教單張以供運用,其他衛教宣導文宣、教材或影片等,可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猴痘專區」項下查詢及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39481號函辦理。
二、基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99%以上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指揮中心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一)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二)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三)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四)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三、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月20日起(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為利防治措施順利推動,將提供7天緩衝期(3月20日至3月26日),供採檢日於本年3月19日以前之民眾及相關單位於政策調整後7日內進行通報等相關防治作為及行政作業。(例:民眾於3月20日持3月19日家用快篩陽性證明視訊或現場就診,如醫病雙方均同意3月19日快篩結果且醫師評估為確診個案,仍適用舊版病例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自3月20日起,相關防治措施調整說明如下:
(一)符合病例定義者經醫師通報後,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期間因治療COVID-19所需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支應。
(二)確診者不會收到簡訊通知,亦不需於健康存摺或「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系統」(BBS系統)回報個人以及接觸者資訊。另自3月27日零時起,所有由BBS系統發送之簡訊,其連結將失效。
(三)未符合病例定義之篩檢陽性民眾不強制隔離,建議「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適用)已達10天(無需採檢)。
自主健康管理指引修正如附件,將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該指引係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效果。
(四)廢止「自主防疫指引」,入境人員及確診者密切接觸者於入境/接觸後不需進行7天自主防疫。
(五)廢止「民眾快篩陽性後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評估、通報等相關流程」及「COVID-19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四、有關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適用假別一事,基於相關研究顯示,SARS-CoV-2可傳染期平均為5天,爰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酌疾病特性,給予民眾相對應之適用假別。
五、檢附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文及自主健康管理指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