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府劃設「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周邊區域」為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1案,已於112年3月8日公告,並自113年3月20日生效,請協助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3月28日府環空字第1120427748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訊息如下:
(一)依據本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規
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112年2月24
日環署空字第1121018245號核定函辦理。
(二)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為安平商港及部分
安平港聯外道路與鯤鯓路194巷、鯤鯓路、鯤鯓路137巷
所框圍之區域(鯤鯓路194巷、鯤鯓路及鯤鯓路137巷不
在管制範圍內)。
(三)自該公告生效日起,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全時段禁止進
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特種車輛、協助急難
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出廠三年以內之新車及
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
(四)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
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
止。
(五)隨函檢附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1
份,請協助加強宣導週知。
(六)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蘇兆民
先生,聯絡電話06-2686751分機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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